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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每一条河流都要有河长了

拂晓报 2017-05-08 19:00 大字

今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部门河湖保护管理责任,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机制。宿州市迅速行动,结合本市实际,积极推进河长制相关工作。4月底,《宿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正式印发。该方案对河长制的总体要求、组织形式与工作职责、主要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进行了明确,绘就了宿州市河长制工作的线路图。

宿州市境内有奎濉河、新汴河、怀洪新河、安河、故黄河、南四湖六大水系,76条中小河流,这些河流在防洪、除涝、灌溉、城镇供水和生态调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全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7.93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509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安徽省平均水平的46%,是安徽省缺水城市之一。随着宿州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全面实行河长制意义重大。实施河长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河长制工作任务

加强水资源保护。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加强用水需求管理,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坚持节水优先。贯彻落实《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开展全民节水行动,推进节水减排。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改造,推进节水型单位、学校、企业、灌区等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健全完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入河湖排污量超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不得新设入河湖排污口。

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

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

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管理。健全完善涉河涉湖建设项目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

加强水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宿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

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全面排查入河湖污染源,针对排查情况,落实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制定达标方案,加强综合防治。

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编制入河湖排污口布设与整治方案,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加大对不达标排污口整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

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修订完善《宿州市水功能区划》,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和功能管理,防止河湖水体水质下降。

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完善饮用水源建设,加强备用水源保护。

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采取探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巩固扩大“三线三边”环境整治成果,开展农村清洁河道行动,改善农村人居水环境。

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不断恢复河湖水域面积、河湖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

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和完善河湖评价制度。

加大重点地区保护力度,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河湖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淮水北调沿线等重点地区水生态保护力度。

加强执法监管。贯彻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制度。完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水域和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河湖取土管理、水域占用补偿和岸线有偿使用等制度体系,做到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加大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取土、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6条河流设市级河长 设河长制办公室

境内沱河、浍河、新濉河、新汴河、北沱河、唐河6条河流设立市级河长。

分级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各级河长会议由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相关负责同志、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县区(市管园区)、乡(镇)根据当地实际,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分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方案明确了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明确1名负责同志任第一副主任,市水利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各县区(市管园区)、乡镇(街道)应结合当地实际,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分层设立河长 职责任务细化

市级河长:总河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河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市级河长由市级负责同志担任,相关市直部门协助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县区(市管园区)河长:设立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由同级党委(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本级负责同志担任;

乡镇(街道)河长:各河湖所在县区(市管园区)、乡镇(街道)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各县区(市管园区)、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河长延伸到村级组织。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检查、监督下一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强化监督问责 确定工作推进时间表

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017年5月底前,市、县区出台相关工作制度、考核办法;7月底前,市管园区出台工作方案、相关工作制度、考核办法;8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出台本级实施行动计划和相关制度。

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河湖保护科普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河长制工作目标

2017年9月底前——

建成覆盖全市河流湖泊的市、县区(市管园区)、乡镇(街道)三级河长制体系。

2020年——

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取排水管理更加规范严格,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水域岸线利用合理,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水生态持续向好,水事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保持现状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1.4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30%、25%;全市重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70%以上。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到水质目标要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2030年——

全市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制度体系、规划体系健全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依法有序,水资源、水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全市重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以上,水生态得到有效恢复,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管理保护目标。本报记者 张化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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