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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严格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拂晓报 2016-10-25 22:10 大字

本报讯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2年12月2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指出,在本市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地号牌机动车的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农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善道路通行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根据需要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油和清洁车用能源,鼓励使用低污染低排放车型,加快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机动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同步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此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应将此标志贴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以便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新车入户、外地转入、安全技术检验等业务时,应当查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本报记者  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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