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17人涉恶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7月15日上午,灵璧县人民法院受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对王灵龙等17名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寻衅滋事等十一项罪名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灵龙、程伦江、杨娟自2006年以来,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张文刚、贺晓光等10多人在灵璧县境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肆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强索钱财,强占工程,非法开采,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骗取他人钱财,恶意竞标,以达到逞强争霸、非法敛财的目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采矿、妨害公务、非法经营、诈骗、串通投标、伪造公司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灵龙、杨娟、程伦江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王灵龙、程伦江、杨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恶势力,被告人王灵龙为恶势力的纠集者,被告人程伦江、杨娟为成员。而被告人刘超明知是王灵龙等人非法开采的石料而予以收购,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活动;被告人田松林、张鹏为索要高息欠款,纠集多人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的手段进行滋事,并采用跟踪、看管等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活动。
原判以被告人王灵龙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七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程伦江犯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串通投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被告人杨娟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他14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串通投标罪分别被判处四年三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被告人王灵龙单独或伙同他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串通投标违法所得3000余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王灵龙等9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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