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 受贿数额巨大 灵璧县检察院原检察长郭建军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唐欢通讯员黟法研)12月24日,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灵璧县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郭建军涉嫌受贿罪一案。
据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建军在担任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验收、公务采购、案件处理、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港币70万元,人民币130.1万元。
案件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合议庭评议后,法院当庭做出裁判,被告人郭建军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35万元,并对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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