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老总收“元宝”捞“外快”拉全家一起贪 获刑17年半
今年5月17日,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定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汪昌跃犯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40万元。一审判决后,汪昌跃提出上诉。8月27日,合肥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汪昌跃出庭受审
为班子成员发“奖金”
汪昌跃自2009年11月开始担任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到热电集团主持工作后,汪昌跃发现集团领导班子实行年薪制,不能拿年薪之外的“外快”,就考虑给领导班子发奖金。2011年至2015年,他安排热电集团人力资源部原部长凌某、副部长刘某,财务部原部长王某,采取虚报职工奖金数额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47万元,发放给集团领导班子成员。
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汪昌跃又安排凌某、王某等人,分7次采取虚列人员奖金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44万余元,发放给集团领导班子成员。2015年2月,汪昌跃安排凌某等人给热电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发放春节奖金,并安排凌某与热电集团工程分公司原总经理孙某、管网运行分公司原总经理武某联系,对接资金到账事宜。工程分公司与管网运行分公司通过与施工方签订虚假工程合同、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共计套取工程款人民币26.98万元转入凌某的银行账户,凌某取现后发放给集团领导班子成员。
2013年至2017年,汪昌跃安排热电集团群团工作部原部长张某等人采取虚假手段,以发放职工奖金的名义套取公款52.5万元,发放给集团领导班子成员。据查,2011年至2017年,汪昌跃采取上述手段共骗取公款170余万元,其中汪昌跃个人分得20.69万元。
替人谋利收“元宝”
自2000年起,汪昌跃先后担任合肥供水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热电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在此期间,汪昌跃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业务关系人及下属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现金人民币303.71万元、欧元3万元、价值人民币6.3万元的购物卡以及价值人民币5.7万元的纪念币。其中收受某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经理海某所送好处费最多,2010年至2016年间,汪昌跃共收受海某人民币62.9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2012年初,海某所在公司中标合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A标段施工项目,项目建设方是热电集团。为了得到时任热电集团董事长汪昌跃的关照,他从项目小金库中支取20万元送给汪昌跃。
2013年 ,为 了 能 在“2× 350MW热电联产机组改扩建项目”中承接工程,海某用30万元购买了两个金“元宝”送给汪昌跃,汪昌跃收受后交给妻子李某保管。当年7月,李某要求海某将金“元宝”兑换成现金,海某遂从李某处取回金“元宝”,并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将人民币30万元交给李某。
2015年左右,海某为感谢汪昌跃在业务上的关照并希望继续获得关照,在热电集团乔迁之时,经征求汪昌跃意见,到汪昌跃妻子李某经营的灵璧石店内,以买“石头”祝贺热电集团乔迁为名,送给李某人民币15万元。后李某安排人将一块灵璧石送至热电集团新址。经鉴定,该灵璧石仅价值人民币2.1万元。
国有资产变“唐僧肉”
2010年1月5日,热电集团成立职工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热电技协),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热电技协成立后,汪昌跃违反国家规定,以热电技协的名义给集团员工发放钱款,以规避合肥市相关部门对重点企业工资总额的限制和监管。2010年1月至2017年7月,经汪昌跃授意并批准,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将承接的部分工程项目以热电技协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将本应转入热电集团的工程款转入热电技协账户。子公司、分公司内部热源厂与热电技协签订虚假技改项目委托协议,套取热电集团维修费用到热电技协账户,并将本应交到热电集团账户的房租收入也转到热电技协账户。
上述截留、套取的工程款、维修款以及热电集团房租收入等共计人民币5208万余元。在支付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及费用后,工程款的66%由热电技协打回各子公司、分公司,34%存放在热电技协账户,由汪昌跃安排热电集团工会以“节约奖”“绩效奖”等名义,给全体职工共计发放人民币1303万余元。就这样,汪昌跃慷国家之慨,让国有资产成了自己和员工私分的“唐僧肉”。
违规帮儿子“提业绩”
2014年初,汪昌跃儿子汪某(时任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推荐深圳一家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经理邹某与汪昌跃认识并寻求合作机会。同年11月,汪某向汪昌跃提出在热电集团操作资产证券化业务项目(以下简称ABS项目)。
汪昌跃为帮助儿子提升业绩,擅自决定与邹某所在的证券公司合作ABS项目。在业务洽谈过程中,汪昌跃以热电集团下属一新能源公司需要资金的虚假理由,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获得ABS项目批准。汪昌跃明知盲目融资会致企业财务成本增加、贷款资金积压,在ABS综合利率明显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情况下,于2015年10月21日与该证券公司签订《合肥热电供热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
2015年11月27日,热电集团收到该证券公司转入资产证券化专项款人民币5亿元,先后支付财务顾问费等融资费用人民币1045万元。该笔融资款项到账后无明确使用目的,只有部分用于偿还未到期的长期贷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人民币1045万元的重大损失。2015年12月,汪昌跃儿子汪某所在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因热电集团ABS项目获得人民币226.5万元委托费,汪某因此获得人民币30万元年终奖金以及职务晋升。
(来源:检察日报 文字:黄 河 编辑:张 一 监制: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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