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会商长三角地区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结果,结合省环境监测中心预测预报,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11月1日20时以后,宿州市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4天,属“重度污染”。为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11月1日12时30分起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启动Ⅲ级响应。预警解除时间为11月4日。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一、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4.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5.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6.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尽量不开或少开空调。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1.机动车限行措施。除辖区企业或项目单位因工业生产,安全保障,生鲜、冷链、药品或其他应急配送需求的有通行证车辆外,市区禁行区内全天禁止黄牌照货车、拖拉机(含变形拖拉机)和柴油三轮车等高污染车辆通行,灵璧县、砀山县、萧县、泗县机动车限行措施由县政府自行制定并公布。
2.工业企业在现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10%以上;按照“一厂一策”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已停产企业,执行停产要求,不得在预警期间擅自恢复生产,各县区政府加大巡查力度,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未解除情况下未停产限产的企业严肃处理。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拆除工程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非道路机械暂停施工直至空气污染预警解除。
5.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国道、省道、重要县道、城市主次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6.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无防风抑尘措施的散状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全市禁止露天烧烤。禁燃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灵璧县、砀山县、萧县、泗县由县区政府自行制定措施并公布。全市禁止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8.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电力企业禁止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粉煤灰罐车和石灰石运输车辆等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运输车辆除外。
9.视情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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