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本报讯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认真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落实“两线合一”,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织密网、兜住底,日前,宿州市发布通知,决定对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行调整。
在城乡低保方面,2018年,宿州市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埇桥区、灵璧县先行试点,城乡低保标准统筹为一个标准,每人每年6720元(每人每月560元);砀山县、萧县、泗县三个县城乡低保标准不统筹,三个县的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6720元(每人每月56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150元(每人每月346元)。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2018年,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4260元(每人每月355元);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5280元(每人每月440元),含每人每年600元水、电、煤补贴,同时按照等级评定给予运行维护费用补助,标准为一星级标准每人每年600元、二星级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三星级标准每人每年240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8880元(每人每月740元)。
在护理补贴方面,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情况,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元、50元、60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分别给予100元、200元、300元每月护理补贴;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75元、85元、95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0元、200元、300元护理补贴。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护理补贴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报记者 付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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