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赞!砀山检察一案例被安徽省院评为典型案例

拂晓报 2021-02-09 10:42 大字

近期,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汪某某社区矫正监督案例”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评为“2020年度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典型案例”!

2019年11月,针对涉民营企业社区服刑人员请假难等影响企业经营发展问题,沪苏浙皖四省市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签署了《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

一年多来,砀山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该项工作制度,积极探索解决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有力促进了企业生产经营和复工复产。

汪某某社区矫正监督案例

【关键词】

社区矫正对象  民营企业  保障需求

【基本案情】

2020年上半年,社区矫正对象汪某某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外出进行业务联系,社区矫正机关因其请假事由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未予准假,企业在复工复产上遇到一定困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11月,江苏、上海、浙江、安徽四省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签署了《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请假事由“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细化为七大类情形,包括“民营企业社区服刑人员因生产经营需要”和“其他从事经营或提供劳务服务的社区服刑人员因经营或者从业需要”等。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为全面摸清社区矫正对象生产经营和复工复产中的实际需求,会同该县司法局开展专项调查,建立起处于社区矫正期的涉民营企业家和企业人员基础信息台账,同时借助微信申请、网上办理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审批的快速办理。

2020年5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全县涉民企社区矫正对象类似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共排查相关民营企业5家,涉民企社区矫正对象8人。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后,向县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司法局以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大局,从“平等保护、有所侧重”的原则出发,落实分级分类管理,在外出申请、审批、管理、销假等环节上做好衔接配合。

【典型意义】

更新司法理念,优化营商环境。按照高检院颁布的司法办案“11”条标准以及省院《全省检察机关实施“351”工程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方案》和市院《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七个三”行动计划》的要求,更新司法理念,着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以办出精品案件的目标,严格落实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升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质效。

建立保障机制,落实责任担当。该院与县工商业联合会召开涉民营经济保护工作联席会暨涉民营经济保护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学习研讨会议,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涉民营经济保护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任务分解,签订《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制定《砀山县检察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强化主动履职,优化服务质量。主动深入摸排案件线索,注重服务形式的灵活性,为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检察产品和服务。社区矫正对象请假跨区域外出,在以往并非易事,甚至可以说“罕见”。正因如此,造成一些涉民企社区矫正对象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上受到很大限制,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遭遇困难。检察机关此举提高了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有助于涉民企社区矫正对象有效处理生产经营问题。

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平等保护。针对社区矫正对象中有民营企业主管人员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实际困难和问题,该院联合县司法局共同开展专项调查,结合《管理办法》,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民营企业主、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因经营、就业、工作等确需本人离开县区的,适度简化请假审批流程,助力企业发展。同时,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确保其不脱管,充分体现了人性化办案的理念,取得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百舸争流,奋楫者先;千帆竞发,勇进者胜。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保持务实笃行的工作作风,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有力的举措,守正创新,砥砺奋进,构建检察工作新格局!

毛鹏  闫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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