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公道”法不容损毁财物被判刑

拂晓报 2021-01-29 11:00 大字

近日,砀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吴某因毁坏女儿吴某甲家的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吴某甲经济损失15055.5元。

吴某与吴某甲及吴某乙均系父女关系。2019年11月,吴某甲及吴某乙因房屋产权发生纠纷,吴某乙以要求吴某甲排除妨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尚未审理终结。吴某在调和两女儿纠纷过程中,认为吴某甲系无理占有吴某乙的房产,对此非常不满,决定替吴某乙“主持公道”,“教训”吴某甲。自2019年5月至12月,吴某多次到吴某甲的住处,持镢头、铁锤、钢钎等工具损毁吴某甲的财物,经物价部门认定,被毁坏财物价值1万余元,已涉嫌刑事犯罪。

宣判后,吴某懊悔不已,“我原来认为教训女儿不犯法,如果平时多学习些法律,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了!”   

(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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