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该怎样返还?

拂晓报 2020-08-04 10:48 大字

【案情】 赵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赵某于2019年2月14日给付张某见面礼38000元,当场张某回礼2000元;3月18日给付张某小彩礼60000元,当场张某回礼20000元;9月10日给付张某大彩礼200000元。彩礼均为张某的父亲代张某(下称张父)接收。另外赵某给张某购买“三金”花费37547元。确立恋爱关系后,赵某先后分十八次向张某微信转账计17446元。2019年9月25日,赵某与张某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家庭琐事二人发生矛盾而分居。2019年11月二人决定分手,两家因返还彩礼发生纠纷。

2020年2月7日,通过媒人孟某调解,二人就返还彩礼达成口头协议,张某在赵某家的陪嫁物品全部归赵某所有,由张某给赵某200000元,且此款项已给付完毕。后赵某以张某返还彩礼数额少为由,继续向张某索要彩礼余额,张某不给,赵某于2020年3月6日将张某、张父告上法庭,诉请砀山县人民法院判令张某、张父返还彩礼款、“三金”款及微信转账计157453元。

【分析】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返还彩礼之前,要确认哪些是彩礼。依照法律规定,只有给付的见面礼、小彩礼、大彩礼和贵重财物等,才能认定为彩礼;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礼品折款、给女方购买的衣服等一般财物、男方父母给付的端茶(酒)礼以及男方在恋爱期间给女方微信转账款等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赵某要求张某返还微信转账款17446元的请求,因赵某向张某转账是为了增进双方恋爱期间感情的赠与行为,一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但一审法院认为,赵某要求张某返还“三金”款的请求,因该物品未包括在口头协议中,且该物品价值数额较大,张某应予以返还,遂判决张某、张父酌情返还赵某“三金”款30000元。

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中,人民法院按照遵循法律和当地风俗习惯、照顾无过错方和公平原则,确定彩礼返还比例和数额。根据当地和外地法院的判例,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本案中,赵某与张某共同生活不足三个月,张某共接收赵某见面礼、大小彩礼、“三金”款313547元,根据法院的通常判例,最多返还219000多元。张某在诉前已返还200000元,加上自己的陪嫁物品价值48000元,返还彩礼的数额已接近彩礼总额的80%,而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张父再返还“三金”款30000元,显失公平。

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抱着“先哄过来一部分,以后再要”的思想与对方达成口头协议,接收彩礼的一方也按照协议履行了返还彩礼的义务,然后再起诉返还彩礼余额,其实这种做法与法律是背道而驰的。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遵守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对要求返还彩礼余额的,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张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平为由,诉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媒人孟某在一审出庭作证时陈述“张某说就给200000元,别的什么都没有了,要是赵某不同意,张某一分不给”,结合赵某同意转款并实际接收张某返还的200000元的事实,可以认定“三金”包括在返还彩礼的协议中。在张某返还彩礼200000元及陪嫁物品不要的情况下,一审再行判令张某、张父返还赵某“三金”款3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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