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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用“小针刀”致伤患者

新安晚报 2016-11-12 00:00 大字

医生对患者实施“小针刀”手术之前,既没有作必要的术前检查,亦不告知相应的医疗风险,更未为患者建立门诊或病历材料,为患者做手术的医生甚至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手术结束,患者竟不能站立行走了……

做完“小针刀”差点瘫痪

2015年4月23日,王女士因腰部疼痛与亲戚一起到砀山县砀城镇卫生院康复治疗中心咨询。该科医生张某极力向王女士推荐“小针刀”手术,声称她的腰部疼痛只要做一两次手术即可消炎止痛痊愈。

据介绍,“小针刀”是一种针灸用具,由金属做成,似针又似刀。“小针刀疗法”是一种介于手术疗法和非手术疗法之间的闭合性松解术,用针刀在治疗部位刺入深部到达病变处,对炎性、粘连及变性的组织进行松解、切割和剥离,以达到止痛、祛病的目的。由于“小针刀疗法”是在非直视下进行操作治疗,如果对人体解剖特别是局部解剖不熟悉,手法不当,容易造成血管、神经损伤。

随后,王女士交了手续费用,砀城镇卫生院既没有为她建立病历,也没给王女士进行必要的术前检查,张某就给她行“小针刀”手术。手术结束后,王女士突然下肢无力,感觉减退,不能站立行走。晚上赴另一家医院做了磁共振检查,第二天又去砀山县人民医院做检查,都未查出原因。

4月25日,无法行走的王女士转入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入院诊断:病变。该院予以丙球及激素联合冲击,活血化瘀、改善循环、营养神经、脱水等对症治疗,但王女士仍感双下肢无力,行动困难。10天后,该院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5月5日,王女士转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治疗,该院予以营养神经等对症治疗后,王女士大小便功能渐渐恢复,双下肢功能改善不明显。6月份,王女士又转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继续治疗,该院中医诊断为瘘症、瘀血阻络症;西医诊断为腰骶神经根损伤。经对症治疗后,病情好转,直到同年10月29日出院,继续康复治疗。

王女士在徐州、武汉、成都3家医院共用去医疗费17.5万余元。王女士在做“小针刀”手术之前还在正常上班,没想到几针下去给她带来如此大的痛苦和打击。她向砀山县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砀城卫生院赔偿王女士已经发生的救治费用17.5万余元。

砀山县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砀城卫生院在对王女士做“小针刀”手术前未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术前检查,未建立门诊或者住院病历;王女士需要实施手术,医务人员未向王女士说明医疗风险,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且为王女士实施“小针刀”手术的医生张某无医生执业资格证,其诊疗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存在过错,造成王女士实施手术后双下肢无力、不能站立行走等严重后果。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医疗常识及生活阅历,对术前不进行必要的检查就进行“小针刀”手术存在的医疗风险应当有一定认识,但仍同意进行“小针刀”手术,因此对手术产生的后果亦承担一定过错责任。结合实际情况,酌定责任比例为砀城卫生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砀城卫生院对王女士实施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砀城卫生院赔偿王女士医疗费14万余元。

二审改判医院承担全责

王女士和砀城卫生院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宿州市中级法院。王女士提出:《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没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却未说明;张某为王女士行“小针刀”手术,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等,亦未取得王女士书面同意,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以王女士应当具备常识而否定法律规定,让王女士自身承担20%责任错误。

王女士请求二审法院判令砀城卫生院承担全部责任。

砀城卫生院上诉提出,王女士的病变系自身原因引发,并非砀城卫生院医疗过错导致。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砀城卫生院在对王女士实施“小针刀”手术前,未为王女士作必要的术前检查,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相应的医疗风险向王女士告知并征得王女士同意,更未为患者建立门诊或病历材料。且该医院为王女士实施“小针刀”手术的医生并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砀城卫生院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治疗规范的规定,在手术中,导致王女士当场下肢无力,感觉减退,不能站立行走,故砀城卫生院对王女士的损害后果具有严重过错,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作为一名患者到正规医院治疗疾病,接受医院对其实施诊疗行为,虽应对医疗风险有一定认识,在未进行术前检查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手术,但该过失不足以减轻医院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其损害的责任,且此案因果关系参与度大小不能鉴定的责任在于医院未为王女士建立病历,且王女士治疗的病情是医院手术造成,医院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王女士自身承担20%责任缺乏依据。终审改判砀城卫生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王女士医疗费17.5万余元。   海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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