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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饮的代价

拂晓报 2016-10-25 21:20 大字

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亲朋好友聚会喝点酒、聊聊天,是一种常见的联络感情的方式。但在此提醒大家:无论是自饮还是劝酒,都应该把握好尺度,适可而止;否则,不仅伤人伤己,还可能惹上麻烦。日前,砀山县周寨镇村民张某因被朋友邀去饮酒而猝死,其亲属大闹张某同席酒友,经司法所调解,四名酒友各赔1.5万元,纠纷才得以化解。

10月2日,在外打工的村民李某放假回家,遇见张某等几个好友,他们相邀晚上到镇上的一家饭店聚会。席间,好友相聚,开怀畅饮,不知不觉喝了一箱(4斤)白酒、一箱啤酒。见天色已晚,5人离席,刚走下饭店大门台阶,不胜酒力的张某突然倒地,不省人事,其他已有醉意的4人顿时清醒了许多,急忙将张某送到镇卫生院抢救,因病情危重,镇卫生院建议转县医院救治,可未等120急救车来到,34岁的张某就停止了呼吸。

事后,痛失爱子和丈夫的张某父母和妻子要将张某的遗体送到召集饮酒的李某新建楼房里,周寨司法所、派出所及时出面,劝阻了张某亲属的行为,可他们认为,张某的死亡与李某及其他几个一同与张某饮酒的人有直接关系,要求李某等4人赔偿30万元,并用祭祀黄纸贴在张某4个酒友家的大门上,严重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秩序。

周寨司法所及时召集本案当事人所在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联合调解小组,分头做当事人的工作。司法所认为,死者张某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的酒量,预见过量饮酒带来的严重后果,张某在饮酒时没有自我控制和约束,因此应自行承担饮酒导致死亡的主要责任;李某等4人在聚会饮酒中,也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负有采取必要、适当的方式防止饮酒带来负面作用的一般注意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被告在席间有劝阻行为,但没有达到阻止效果,为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经进一步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等4人各向张某亲属赔偿1.5万元;本案当事人之间均不得向任何人再主张其他权利。 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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