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机制促“官”“民”关系和谐——记砀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尉爱军
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之一,与刑事和民事诉讼不同的是,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恒定不变的,必须是行政机关,审理的核心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这五条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必备要素。”砀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尉爱军说。
自2015年5月1日实施立案登记制至今,砀山法院依法受理各类行政案件96件,受理案件数是过去同期的3倍。行政案件激增,让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为更好地化解“官”“民”之间的矛盾,尉爱军积极探索诉前协调机制,带领全庭干警会同立案庭对行政案件诉前协调工作进行了调研和尝试。
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尉爱军有三个原则,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上严格要求,实体上“宜粗不宜细”,更多地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二是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补正的要求行政机关及时进行补正,不能补正的提出处理意见,动员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行为;三是主动配合行政机关做好协调工作,尤其是对撤销后的行政行为如何重新处理的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不单纯就案判案。
在张某诉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张某系一所私立高级中学的股东,请求查阅该学校作为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的相关资料,遭拒后,起诉县民政局行政不作为,接到诉状后,尉爱军马上与民政局取得联系,进行协调沟通。第二天,代理人打来电话,告诉法院已经顺利查阅并复制相关资料,表示不再起诉。村民汪某不服某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确认一案,立案前行政庭的法官审查起诉人提交的行政决定书,发现该处理结果涉及了案外人的土地使用权属,尉爱军主动与该镇政府领导沟通,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次日形成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抄送法院,同时拟重新作出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汪某主动撤回了起诉材料。
在行政审判过程中,通过不懈努力逐步建立与政府之间的协调关系,增强行政行为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理解与信任,使“官”“民”关系保持正常良好状态。
萧县蔡秀芝的表弟张某在龙城镇有一处土地,后经双方协商,两人合伙建房,由张某提供土地,蔡秀芝提供资金并具体实施建房。房屋刚建到二层,城建部门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三日内自行拆除建筑物。后有关部门强行拆除了建筑物。该案受理后,市中院指定砀山县法院审理。尉爱军主审此案,经审理发现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确实违法,而城建部门又不愿自行纠正,遂及时依法判决被告败诉,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后经市中院二审,维持了砀山法院的判决。蔡秀芝顺利地拿到了赔偿款后,她和丈夫专程赶到砀山法院表示感谢,“跟行政部门打官司心里没有底,想不到我们能这么顺利地打赢官司拿到赔偿款,尉庭长是人民的好法官。”蔡秀芝激动地对记者说。
近三年来,经尉爱军协调,当事人撤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达70余件,协调率超过50%;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达30余件,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为23%,明显高于12%的全国平均水平。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专门新增一项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为落实这一制度,着力解决“告官不见官”现象,尉爱军在向行政机关送达行政诉状副本时,一并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就这一制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作出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纳入工作考核范围,确实保障这一制度的正确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能够使单位负责人及时了解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与群众之间的隔阂和误解,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该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玉民告诉记者,在其出庭参加诉讼时,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法律法规给予详细解释和答复,基本上都能赢得当事人的理解。
“大部分行政案件涉及的是土地征收、确权、登记,和治安处罚,城市建设等方面,群众对行政法规了解的不多,执法者也要提升自身的执法水平。”为帮助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尉爱军还经常为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法律法规培训,并选择典型案件,分批次的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旁听庭审,在庭审后组织大家进行业务交流、讨论,现场解答提问,以案释法,切实提高了行政人员依法依规履职能力,减少了行政案件的产生。文/图 本报记者 付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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