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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一读者积极参与车祸现场救人这种行为是见义勇为吗?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6-09-06 00:00 大字

■本报记者陆杨

刘圣龙(化名)是砀山县唐寨镇侯口村村民,他在穿村而过的310国道边上经营一家商店。 8月29日凌晨5时许,正在商店上货的他被一声巨响惊呆了,扭头一看,门前国道上一辆大货车和面包车撞在了一起……

这是一场惨烈的车祸。刘圣龙和当地村民马上到达现场救人,但由于车辆挤压严重,根本无法救出伤员。因此,刘圣龙又联系了一辆吊车,帮助赶到现场的救护人员拖拽开挤在一起的车辆。

“5死2伤,很严重的车祸。”当日中午,刘圣龙向记者介绍了有关情况。他表示,因为住在国道边上,他和邻居们经常遇到大大小小的车祸,参与救人也是常事,“这行为算是见义勇为吗? ”

刘圣龙表示,他隐约得知,国家鼓励群众见义勇为,因此他想知道自己的这种行为算不算是见义勇为,“如果是见义勇为,又该由哪个部门来进行认定呢? ”

针对这些问题,记者查阅了有关文件。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因此,刘圣龙的这种救人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这部条例还规定,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综治机构确认。条例明确,申报见义勇为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线索。

一般来说,应当提供见义勇为事迹材料以及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据了解,第一份材料需要现场填表,第二份材料则需要申报人自己提前准备。

现实中,很多热心群众在见义勇为过程中不慎受伤甚至献出生命。对此,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医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综治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告。

同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当地综治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由综治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垫付。

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赏。安徽省规定,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已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此外,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可以载入地方志。

除了精神鼓励外,安徽省还规定,可对事迹比较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称号,给予一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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