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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其承包地怎么处理□刘腾

拂晓报 2014-01-10 21:06 大字

随着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的不断增值和近年来土地收益的不断提高,如今,人们对土地的钟爱不亚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在农村现实生活中,由此引发的承包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日益增多,而子女间如何处理去世老人承包地的问题尤为突出。

老人去世后,其承包地怎么处理?因农民管理土地类别不同、承包关系不同以及法律规定和农村朴素价值观的不同等,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和调解组织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显得无所适从。本文从一个典型案例,来评析、解答这个问题。

[案情]

砀山县周寨镇村民王某有二子,在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王某与大儿子王甲及王甲的妻子和2个儿子作为一个家庭承包户,共同承包了耕地9亩,但承包户内部王某和王甲一家对该9亩耕地有明确的划分,其中1.8亩归王某承包,王某户口与儿子王甲户口不在一起,平时生活也不在一起,其1.8亩承包地自己独自管理收益,同时,还经营管理着上世纪六十年代生产队分给的自留地0.6亩;二儿子王乙家庭在同村承包土地。

2010年9月,王某突发心脏病去世,大儿子王甲将王某经营管理的土地全部种上了小麦。二儿子王乙提出王某的1.8亩承包地和0.6亩自留地是其父亲的遗产,依照当地农村的规矩“老人去世后,其土地由儿子继承”,要求兄弟俩平均分割上述王某的2.4亩土地遭拒,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王甲咨询律师后认为,我国的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政策是“增人不增田,减人不减田”,王某去世时土地的承包户仍然存在,王某的1.8亩承包田的土地承包权不发生继承,而是由其余4人组成的承包户继续承包;同时,王某的0.6亩自留地虽然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但王某与王甲是一个家庭承包户,其自留地也应归王甲等4人继续承包;且承包地不属于遗产,王乙无权分割。

王乙认为,王某可以与其大儿子王甲一家组成土地承包户,也可以与其他子女组成土地承包户,其最终与王甲一家组成,并非有其必须的原因,完全是为了登记方便而偶然、随机所为;而且,虽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为王某与王甲一家5人共同承包耕地9亩,但事实上王某是独立耕种自己的1.8亩耕地的,王某与王甲一家也未同吃同住,在经济上是独立的,且王某的自留地0.6亩也不在王某与王甲一家组成的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王某与王甲的关系和其与王乙、王丙的关系并无丝毫不同。所以,依照当地农村的“规矩”,1.8亩耕地和0.6亩自留地就是王某个人的承包田,应当由王甲、王乙兄弟平均分割。

双方各执己见,而当地群众大多支持王乙的观点,村干部多次调解无效,将此纠纷转到镇司法所处理。司法所了解本案案情后认为,该案的处理确是一个难题。单纯从法律和政策规定来讲,王甲的观点是成立的,王乙的主张不能支持。但该案按当地农村朴素的价值观来判断,则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后经司法所联合村干部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甲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方式拨给王乙承包地1亩,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兄弟俩握手言和,从而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评析]

司法所之所以认为本案王甲的观点是正确的,是因为其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业部关于发布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继承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2)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为自然人的,其继承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家庭承包中家庭成员资格的确认”部分指出,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只有具有家庭成员资格,才有承包经营权,而在一定时期内每户承包土地的数量基本不变,家庭人口却在变化。故对于家庭承包的,在确定家庭成员时,应包括取得承包经营权后因出生、婚姻、收养等原因增加的,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家庭承包方分户的,所分各户未独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分户的家庭成员仍然属于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司法部关于《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二)根据法定继承规定办理继承权公正应当注意的问题第11条规定:死者生前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不得列入遗产范围。

具体到本案来说,尽管王某独立经营管理自己的1.8亩承包地,且户口和生活都与大儿子王甲不在一起,但该地是同王甲一家以一个家庭承包户为单位取得的;该家庭承包户成员之一王某死亡后,其1.8亩承包地不发生继承问题,依法应由该家庭承包户其他成员王甲和妻子、儿子继续经营管理。至于王某0.6亩自留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以上都是对农村土地性质的分类,但对于农民手中经营管理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说明,只是在该法第三十五条中才出现了“口粮田”、“责任田”之说。实际上,口粮田、自留地、果林地等,只是称谓不同,都属于集体耕地,都是以家庭(或以户)为单位进行取得的,都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整。因此,王某0.6亩自留地也应是王某和王甲一个家庭承包户的承包地,同样王某死亡后,也应由其家庭承包户其他成员继续管理经营。王乙无权分割其父王某的1.8亩承包地和0.6亩自留地。

由此看来,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老人去世后,其承包地该怎么处理呢?这应当视其情况而定:

1、如果老人的承包地(包括自留地、口粮田等)是以独立的一个家庭承包户取得的(不与子女分在一起),父母都去世后,应视为该家庭承包户消失,承包地应收归集体,但林地除外;

2、如果老人的承包地是与其中一个子女以同一家庭承包户取得的,老人去世后,其承包地(耕地)由该家庭承包户其他成员继续经营管理,其他子女无权分割,林地除外;

3、独立家庭承包户的老人去世后,集体不收回其承包地,由其子女分割经营管理;以及同一家庭承包户的子女愿意将死亡老人的承包地拨给其他子女耕种等做法,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若因此发生纠纷,调解无效,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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