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处置有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 两男子犯污染环境罪获刑并处罚金
2015年10月17日晚,内遂高速东兴区双才镇境内,位于高速公路附近的不少村民,不约而同闻到一股异味。随后不久,先后多人出现头晕、呕吐等中毒反应,大量养殖物相继死亡。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事发后,当地政府、公安、环保等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何璧杉本报记者 高波
昨日,东兴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经审理查明,造成这个后果的原因是两男子在用罐车清运废水过程中,私自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排放在了公路边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所致。
2016年3月4日,经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两男子因犯污染环境罪获刑,并处罚金。
事发:
多人出现中毒反应
大量养殖物死亡
2015年10月17日晚,内遂高速双才镇境内138至139路段之间,空气里散发出一股难闻的怪味。沿线的不少村民,不约而同闻到这股异味。“感觉就像是某种化学成分的味道。”村民称。
随后不久,村上先后多人出现了头晕、呕吐等中毒反应,大量养殖物相继死亡。怪异的气味源,引起了村民的警觉,并就此向当地政府进行了反映。
在接到村民反映后,当地党委政府、公安以及环保部门迅速介入展开了调查。相关部门很快确定了气味源,有人在位于高速公路路旁的水渠和草地里倾倒了不明液体。
10月20日,经内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该倾倒液体以及液体挥发出的气体均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其中氰化物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3类标准1.5倍,硫化物超过标准3.325倍,挥发酚超标10319倍。
调查结果显示,多人出现中毒反应,大量养殖物死亡的原因是因为环境受到了有毒液体的污染。
查明:
两男子清运废水过程中
违规处置
究竟是谁将有毒的水倒在了这里?
2015年10月28日,在警方的调查过程中,肇事者李某和梁某二人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1月21日,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二被告人李某和梁某犯污染环境罪。
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李某承包了资中县某再生能源公司的一辆三桥油罐车,并聘请被告人梁某为该车的押送员,主要负责为该公司拉油。
2015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接到该公司电话通知,安排其次日从该公司拉轻质油到遂宁市蓬溪县。接完电话后,被告人李某见车罐比较脏,且老板之前也叫其在空闲的时候将该公司废水罐的废水运到遂宁市射洪注水站处理。被告人李某为赚取运费,同时也为了利用废水清洗车罐,便与被告人梁某一起装了10吨左右的废水到其车上,21时许,二人驾车前往遂宁市射洪县注水站。
23时许,当车行驶至东兴区双才镇境内(内遂高速公路138至139路段之间)时,李某为节约成本,多赚取运费,便自行决定将车停在公路边应急车道,与被告人梁某一起将车内废水排放在路边水渠和高速公路之间的草地上,造成附近多人出现中毒反应、大量养殖物死亡的严重后果。
判决:
二被告犯污染环境罪
获刑并处罚金
2015年10月22日,东兴区环境保护局委托相关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对事发路段进行了危险废物应急安全处置,共计花费60万元。二被告人所在公司已经全额赔偿。
法院认为,而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为此,2016年3月4日,东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二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其中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点评:
治污,重典时代已来
环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司法强势介入的治污重典时代也早已来临。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韩华称,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此之外,最高法、最高检还曾就此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认定“污染环境”诸多项标准,详尽之极。这正是对刑法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表述的进一步细化。在量刑环节中,“从严从重”也将成为司法参与者的主流价值判断,为此,法官提醒市民自觉爱护环境,一旦涉法,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新闻延伸:
氰化物中毒临床表现大剂量中毒常发生闪电式昏迷和死亡。摄入后几秒钟即发出尖叫声、发绀、全身痉挛,立即呼吸停止。小剂量中毒可以出现15至40分钟的中毒过程:口腔及咽喉麻木感、流涎、头痛、恶心、胸闷、呼吸加快加深、脉搏加快、心律不齐、瞳孔缩小、皮肤粘膜呈鲜红色、抽搐、昏迷,最后意识丧失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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