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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城小伙“骑驴找马”却“马失前蹄” 已离职原单位 新单位不认录用通知书

达州晚报 2015-10-28 13:03 大字

[摘要]已离职原单位 新单位不认录用通知书

达城小伙邓某本在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本着“骑驴找马”确保万无一失的想法,想在收到录用通知后才离职。却不料前去新公司报到时,却被告知新公司因内部调整,不再录用相关人员,急得小邓一筹莫展……

离职后去报到被拒

小邓原来在某大型国有企业工作,去年年底,经一家公司面试后,小邓收到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写明了他的职位、试用期工资标准、转正工资标准、其他福利待遇等注意事项。于是,小邓将录用通知书的回执寄回,并向原单位递交了离职申请。但当小邓拿着离职证明前去这家公司报到时,却被告知“由于公司内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录用相关人员,因此将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听闻此话,小邓感觉受到了欺骗,自己不仅失去了原单位的工作,而且还变成了无业青年。小邓遂与该公司协商,要求其按照录用通知所载明的内容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以“录用通知书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提及,认为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拒绝了小邓的请求。

违背诚信原则

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袁雄先律师接受委托后,悉心剖析相关法律,认为:虽然自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这段期间之内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动法领域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则,但基于本案的客观事实,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从民法(尤其是合同法)中寻求解决途径。

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一旦被受要约人承诺接受,要约人就要受到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人若想撤回要约,撤回通知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若想撤销要约,撤销通知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且《合同法》还规定在两种情况下不得撤销要约。本案中,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已送达至小邓,小邓也已做出接受的承诺,因此某公司向小邓发送通知之时已不存在撤回或撤销录用通知的可能。

综上,某公司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向小邓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当庭和解 

最终,法院采纳了袁律师的辩护意见,组织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裁定某公司赔偿了小邓因在原单位辞职所遭受的相关损失,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袁律师认为: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的是合同缔结过程中善意一方的信赖利益,而信赖利益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与准备履约的费用,也包括间接损失,即因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因此,本案最终双方达成的和解结果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朱淑萍 本报记者 张黎丽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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