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游龄宇等11人的除名决定
游龄宇 男 |51018219940130121X|;
陈天松 男 |510681197705123012|;
陈 文 男 |51303119671229505X|;
刘 强 男 |510681198606081536|;
蒋赐波 男 |510681198405121511|;
刘 川 男 |510681198708080614|;
王太财 男 |510602197006182595|;
陈 林 男 |513701199511013953|;
邓 杰 男 |510681198907250313|;
赖寒凝 男 |51303019880317001X|;
刘书云 男 |510681198108065939|。
分别为本公司喷砂工、喷砂工、油漆工、油漆工、喷砂工、油漆工、喷砂工、油漆工、焊工、焊工、喷砂工,游龄宇等十一人分别自2013年12月份以来,连续旷工已超过3天,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游龄宇、陈天松、陈文、刘强、蒋赐波、刘川、王太财、陈林、邓杰、赖寒凝、刘书云除名,并解除劳动关系。
请以上人员在30天内返回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接触有毒有害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种需进行离职体检),逾期未回公司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负责。
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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