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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炜杰等5人的除名决定

德阳日报 2014-04-01 01:56 大字

关于张炜杰等5人的除名决定

张炜杰男510623199209204310;

龙攀男510681199112225012;

谢贤均男510681198409275913;

廖中浩男510121198810060018;

宋超男510622198712127817。

分别为本公司打磨工、转运工、铆工、焊工等,张炜杰等五人分别自2014年3月份以来,连续旷工已超过3天,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张炜杰、龙攀、谢贤均、廖中浩、宋超除名,并解除劳动关系。

请以上人员在30天内返回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接触有毒有害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种需进行离职体检),逾期未回公司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负责。

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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