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有敏等11人的除名决定
张有敏 男 |510681198410245914|;
杨 晨 男 |510681199411145514|;
张占朋 男 |610528199010138918|;
马历学 男 |620122197202220230|;
梅远信 男 |510182199206203817|;
李 伟 男 |510681198903244135|;
代 金 男 |510681199006283518|;
张小波 男 |510681197607291856|;
严国森 男 |510625198101263632|;
刘 杨 男 |510681198710242336|;
廖 熊 男 |510681198710120910|。
分别为本公司初级打磨工、初级打磨工、初级打磨工、初级铆工、油漆普工、喷砂普工、初级打磨工、油漆普工、初级铆工、油漆普工、喷砂普工,张有敏等十一人自2013年9月份以来,连续旷工已超过3天,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张有敏、杨晨、张占朋、马历学、梅远信、李伟、代金、张小波、严国森、刘杨、廖熊除名,并解除劳动关系。
请以上人员在30天内返回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接触有毒有害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种需进行离职体检),逾期未回公司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负责。
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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