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再次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 通告
通 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在逃犯罪人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除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外,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省内在逃犯罪人员在外省或外省在逃犯罪人员在省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均属投案自首。
二、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只要不属于法定不得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形的,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三、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犯罪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投案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对投案自首的在逃犯罪人员,犯罪情节较轻的,可视情节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交由社区做好矫正工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五、因民事纠纷、过失行为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后,有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作撤案、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六、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本通告期限内投案自首,委托家属、亲友或以电报、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出自首保证并及时归案,如实供诉自己罪行的,视为在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
七、在逃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由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犯罪人员,原则上都以投案自首认定。对没有投案自首的在逃犯罪人员,亲友主动检举揭发或将其扭送公安机关的,可视情节对其从宽处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在逃犯罪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等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在逃犯罪人员。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鼓励基层组织和广大公民积极检举揭发,对提供线索、协助抓获或直接扭送在逃犯罪人员的,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依法予以保护并对其人员信息予以保密,同时对有功基层组织和公民将按规定给予500-50000元奖励。
十、凡在通告期间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的,公安机关坚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其缉捕归案,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司法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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