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瞿世高、梁飞、许尧、王雨、魏正泽、孟超除名决定
关于瞿世高、梁飞、许尧、王雨、魏正泽、孟超除名决定
瞿世高,男,
(身份证号码:510230197403153337);
梁飞,男,
(身份证号码:510681198609090614);
许尧,男,
(身份证号码:510681199109050354);
王雨,男,
(身份证号码:51150219860818001X);
魏正泽,男,
(身份证号码:519001197502225733);
孟超,男,
(身份证号码:211224198407011616);
分别为本公司喷砂普工、中级管工、初级保安员、助理计划调度员、中级总装工、中级手工焊焊工,瞿世高等六人自2011年2月以来,连续旷工已超过3天。
以上六名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瞿世高、梁飞、许尧、王雨、魏正泽、孟超除名。
请以上人员在30天内返回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特殊工种需做离职体检),逾期未回公司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负责。
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201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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