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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再征意见 灾害危险区内“动土”重罚

三秦都市报 2016-09-09 00:00 大字

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为有效防治,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正在审查的《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灾害危险区内“动土”将重罚。

地质灾害灾情分四个等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灾害危险区内禁建居民点

在所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除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外,新建居民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爆破、削坡、加载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都是被明令禁止的。否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不得擅发灾害预警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于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发生,避免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本报记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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