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母诉刘鑫案”,不只是一场简单的生命权纠纷
■社论
法院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兼顾情理,尽最大可能实现“情理法”相融相通,提升司法的温情,不失为有益的尝试。
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江秋莲诉刘暖曦(曾用名:刘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2016年11月,江秋莲的女儿江歌在日本东京被陈世峰杀害。在日本,“陈世峰故意杀人和恐吓案”是一起标准的刑事案件,陈世峰为被告人,江歌与刘暖曦均为被害人。而在国内舆论场上,“江歌案”的主要对立双方则是江歌母亲与刘暖曦及其家人,并在冲突扩大后,最终走上法庭。
一审宣判后,媒体多使用“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来命名此案。但从法院审理和裁判内容可以看出,这一案件名称并不准确。刘暖曦在案发后的应对不当,侵犯的并不是江歌或江母的“生命权”,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不是基于生命权纠纷的侵权赔偿。“江秋莲诉刘暖曦侵权赔偿案”早已超出生命权纠纷范畴。
在一审裁判中,法院认定的理据有两个重点。其一是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暖曦,对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明确认为刘暖曦在案发时行为有“明显过错”。
其二是法院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这里指向的是案发后刘暖曦的过错。一审法院除认定刘暖曦应承担民事赔偿外,也不寻常地在裁判文书中对其进行了道德谴责。
如我们所知,一方面,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规范,本身就是多数人意志的产物,集中体现了多数人所认同的情与理;另一方面,法律只是底线的道德,不是也不可能是情理的全部。道德裁判向来为司法裁判所警惕,但近年来,将情理法融入裁判文书却有了越来越多的个案实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成为被提倡的司法追求。
事实上,法院能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兼顾情理,尽最大可能实现“情理法”相融相通,提升司法的温情,无论对个案还是对审判,均不失为有益的尝试。
就此案而言,具有确定性的基础事实是:刘暖曦并非凶手。因此,对江歌之死,刘暖曦亦不负刑事责任。刘暖曦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对江秋莲负有赔偿责任,取决于刘暖曦对江母有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造成了对方伤害,依法应予承担赔偿责任。
仅从媒体披露的裁判中的说“法”部分来观察,一审法院认定了刘暖曦对江母负有侵权赔偿责任,同时也认可了刘暖曦仅负部分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一则刘暖曦并非凶手;二来刘暖曦虽有过错,她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当。综合考量各项因素后,一审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
另有一项2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系法院考虑刘暖曦在事发后对江母发表刺激性言论所裁断。这样的赔偿比例分配是否适当,其背后的划定逻辑和标准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还有待更多事实的披露。双方当事人是否认同这一裁判结果,一审裁判是否会成为生效裁判,也有待时间来回答。
从个案的正义来说,不管追求何种“情理法相统一”,严格依法都是第一位的要求,兼顾情理不但不会因严格依法而失色,相反,相得益彰的“情理法交融”会更显法治成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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