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事纠纷?明天来“问法” 有疑问请拨80889800或96663,律师将在线为您答疑解惑
半岛全媒体记者尹彦鑫蒋凯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日常生活中免不了会出现一些磕磕碰碰,这些事有的是关于夫妻感情生活的,有关于老人赡养的,有关于子女抚养的……而处于纠纷中的双方,往往都认为自己是有理的一方,彼此都不愿退让。这使得矛盾越来越激化,最后不得不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谁抚养?抚养费数额按什么比例承担?遗嘱怎样立才能被认定为有效?这些“家事纠纷”中经常会碰到的问题你是否知道答案?
1月11日上午9:30起,半岛问法热线将聚焦“家事纠纷”。本期我们邀请了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张美良律师和刘佳律师为大家解答日常生活中碰到的“家事纠纷”问题,市民可拨打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和96663咨询,律师们会对你的问题现场给出专业的解答。
类似案情:原告刘某(男),怀疑被告王某(女)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双方所生婚生子刘小某(男)非原告亲生,并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孩子刘小某由女方抚养,其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同时女方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律师代理女方参与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女方因担心孩子未成年,做亲子鉴定会对孩子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法院判定:本案原告未拿出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有出轨等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被告最终也在代理人及法院的劝说下同意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刘小某确系原告、被告亲生。故法院判决原告、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婚生子刘小某由女方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18岁止。
律师说法: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他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综合全案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本期问法律师
张美良律师: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业务
律师简介:曾从事军队法律顾问工作,军旅生涯二十余载,工作严谨认真,多次立功受奖,主要从事婚姻家庭、公司业务等领域,现为律所财富规划管理中心联合创始人,业务核心成员。谨遵“至诚致远,一切努力都是为了客户满意”的服务理念,结合自己多年的基层工作经验,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对当事人高度负责,运用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代理了若干起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等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刘佳律师: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类法律纠纷、侵权法律纠纷、婚姻家庭类等民商事诉讼案件
律师简介:于2013年青岛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现为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佳律师本科毕业至今一直从事法律领域相关工作,先后为许多单位与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与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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