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预收款将被全程监管 严防机构“卷钱跑路”侵害学生权益,山东省出台监管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驻地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日前,山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印发《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简称《办法》),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预收费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要求专用账户的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严禁不法校外培训机构以任何形式侵害学生合法权益。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巩悦悦
诱导“囤课”行不通 预收费不得变相超仨月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注意到,《办法》要求,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
具体来看,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对于提前收费时间,《办法》也进行了明确约束,要求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续费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防止机构过早收费或诱导学员“囤课”。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以往,部分校外培训会在签订的合同里“埋坑”,而此次签署的《办法》明确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对于令人望而生畏的“退费难”问题,《办法》也作出了硬性规定。文件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
预收费全部进专用账户 鼓励“一课一消”模式
很多中小学生家长曾经或正在遭遇这样的困惑:校外培训机构动辄收取半年乃至一年的费用,但资金监管和去向却无从保障。为解决这个现实问题,《办法》规定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预收费资金纳入全过程监管。
如何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应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自专用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校外培训机构授权托管银行对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测、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资金监管信息。
具体来看,校外培训机构应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于当日最迟次日全部归集至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对于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于本办法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全部划转至专用账户。
《办法》明确,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实行“消拨同步”。鼓励利用信息技术实施“一课一消”模式。对于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于本办法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全部划转至专用账户。
此外,经教育主管部门评估,对暂不能实行“消拨同步”的,设立过渡期,采用风险保证金监管模式。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用风险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
专用账户资金异动 托管银行要发预警
大额资金一旦发生异动,如何监管,防止校外培训机构跑路?《办法》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文件指出,过渡期内对校外培训机构专用账户实施大额资金异动监管。当专用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银行应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风险预警通报:专用账户最低余额低于核定的风险保证金额度;单笔提取资金超过5万元或当日累计提取资金超过20万元(各地可结合实际调整额度);银行认为有必要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风险预警的其他情形。
教育主管部门接到预警通报后,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查处。
校外培训机构在办理“营转非”等审批登记时,应提供接受预收费监管承诺书。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有关专用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对拒绝接受预收费监管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过程中,托管银行应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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