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山东大王经发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序号借款人名称
山东大王经发实业有限公司
担保人名称
山东鹤园食品有限公司、李文玉、孙立君合计
本金余额13501350
利息(含罚息、复息)
161.13
161.13
根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山东大王经发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2021)年(恒银东转)字第(006号)《债权转让协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列明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基于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山东大王经发实业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山东大王经发实业有限公司特发布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山东大王经发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山东大王经发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大王经发实业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9日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联系人:王俊峰,联系电话:0546-7765057,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 61-2号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清单: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1 日。2021年8月21日之前借款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2021年8月21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山东大王经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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