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修订举报生态环境违法最高奖励50万元
本报10月30日讯(记者 冯瑜)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修订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举报奖励最高金额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50万元,激发了群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积极性,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实施以来,为了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山东省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形成《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修订后的《暂行规定》拓展了有奖举报途径: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可通过“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省环保督察热线(0531—66226110)等举报方式进行举报,举报途径更加广泛。
《暂行规定》提高了有奖举报奖励金额,将举报奖励最高金额由原最高2000元提高到50万元,并且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了10个档次的奖励,进一步提高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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