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磨车身时烟气直排一汽车销售公司被罚
本报10月7日讯(记者 冯瑜)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起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进行车身打磨未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案。
2021年3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槐荫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楼维修车间车体整形工位正在进行车身金属打磨作业,未在密闭、封闭空间中进行,未对产生的大量烟气采取收集、吸附措施;同时,车间门窗处于敞开状态,打磨过程中产生的烟气直排环境。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制作了《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法人员当日约见该单位负责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企业,按程序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1年3月19日,该公司提出免予处罚的申辩书。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照《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从轻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执法人员介绍,这是一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非法排放气体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件。气体污染物通常具有毒害性,若不加以收集处理令其直接排放进入环境,会危害生态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此类案件的查处,有利于提高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于部分心存侥幸的排污企业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虽然当事人提出了免予处罚的申辩,但其违法情形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故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当事人提供了其作为小微型企业的证明,本着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宗旨,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在依法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保证了环境执法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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