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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

临沂日报 2020-12-09 13:46 大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方法制度相关规定,现向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告知相关统计法律事务如下:

一、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

(一)做好统计基础工作的法律义务

1、依法及时与所在地统计机构建立统计调查关系。

2、依法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3、依法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信息技术设备。

(二)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依法依照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三)接受行政监督检查的义务

1、不得拒绝、阻碍统计执法检查和数据质量核查;

2、不得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3、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二、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权利

(一)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权利;

(二)拒绝非法统计调查的权利;

(三)通过签订合同委托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代理统计调查活动的权利;

(四)查询、获取政府公共统计数据的权利;

(五)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权利。

三、统计调查对象的报送内容

(一)申报统计联网直报单位(企业一套表制度调查对象)

达到统计联网直报单位标准的单位应依法及时到当地统计机构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或《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单位年度(月度)审核登记表》;新开业或新投产企业申报书(限新开业或新投产企业);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以及各专业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统计联网直报单位标准: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工业法人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批发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零售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住宿、餐饮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

(二)定期统计调查

按照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制定的专业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调查对象分别按年度、季度、月度等周期填制报送对应的调查表。

(三)非定期统计调查

经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确定为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的调查对象,执行既定的调查方案,通过有关方式报送调查表。

依法指定本单位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的统计负责人和分管专业统计人员,支持和组织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企业一套表制度”专业知识培训,保持本单位统计人员的稳定性。若单位名称、地址、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等统计基础信息发生变化,须及时告知直接联系的统计部门进行更新。

四、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律责任

(一)对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统计法定义务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改正,予以通报,给予统计行政处罚。

(二)对于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和受到统计行政处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依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纳入统计信用记录予以管理和公示,并根据《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报表制度规定,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调查对象所提供的统计资料,将依法严格管理,履行保密义务,不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对泄露单位统计资料和其它在统计调查中损害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政府统计机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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