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开始征收 区医疗保障局发出温馨告知
本报讯(通讯员 衣宣 YMG全媒体记者 立通)日前,区医保局发出温馨告知,根据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将我区管辖范围内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事宜告知广大市民。
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
1.社保(医保)核定。所有参保单位(含原通过社保部门“税库银”统一划款缴纳社保费单位)每月应分别通过社保部门的“烟台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单位端、社保服务大厅自助服务终端或办事窗口和医保部门的“烟台市医疗保障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单位端、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医疗保障服务大厅自助服务终端或办事窗口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缴费基数申报仍然按照原方式经办),并填制社会保险缴费单据。
2.税务征收。参保单位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填制缴费单据后,应于当月25号前到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原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发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包括:原社保部门“财税库银”统一扣款、网银支付、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电汇转账、窗口柜面刷卡缴费等)全部关闭。
3. 缴费单据作废。当月申报填制的社会保险费单据应于当月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当月月底,未完成缴费的社会保险费单据,于次月1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作废,参保单位需重新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填制单据。
参保单位缴费单据在有效期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作废的,由单位确认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出书面申请,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作废缴费单据。
医保经办机构的缴费单据有效期内需要作废的,直接到医保中心征收窗口办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模式。
1.为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划转工作,2020年10月31日前已经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挂挡缴费的参保人员,仍按原渠道由代理缴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参保人员缴费账户扣费后统一交至税务部门(代扣至12月31日),缴费票据按原渠道提供,参保人员务必保证扣费账户余额充足。以上人员群体自2021年1月1日后,由个人通过税务缴费渠道向税务部门缴费,缴费票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2. 2020年11月1日以后新增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由个人通过税务缴费渠道向税务部门缴费。缴费票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3.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可以继续沿用原模式选择由银行代办社保费缴款,具体承办银行由税务机关根据银行业务开通情况确定。
4.灵活就业人员应连续足额缴纳社保费,支持按半年、按年一次性缴纳本年度社保费。按月缴纳社保费时,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因个人原因未及时缴费或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承办银行无法缴费的,造成断缴影响个人待遇享受的责任由缴费个人承担。
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
(一)企业缴费。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位客户端、原社保/医保大厅税务社保费征收窗口或办税服务厅社保费征收窗口进行缴费。对于已签订过税款缴纳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可以自动实现通过税款缴纳三方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缴费人需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费三方协议,请到福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新签订。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可通过“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微信小程序、“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城市服务、电子税务局、山东税务APP、商业银行柜台及网银和原社保/医保大厅税务社保费征收窗口或办税服务厅社保费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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