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今后可自主采购短缺药
本报综合消息近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等11部门制定印发了《山东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保障药品临床需求为导向,坚持科学严谨、分级应对的原则,为山东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制定、发布和调整提供了依据。
《办法》规定,省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根据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监测信息、市级报告的短缺药品信息、多源采集的监测信息等综合分析,形成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经省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审核后发布。
《办法》明确,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的品种,将允许企业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办法》要求,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要不断加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药品的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强化价格常态化监管,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分类妥善处理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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