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不能独立承担强拆责任
案情简介
张先生在某县某镇某村拥有合法承包地,一直用于果树等农业种植。2018年3月30日,镇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派遣多名工作人员强行清除了张先生承包土地上的附属物,给张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村委会、镇政府上述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村委会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能成为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本案的地上附属物清除行为属于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行为,被告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参与了组织实施工作,应当认定被告镇政府为本案清除行为的责任主体。本案被告不认可其实施了强制清除行为,但是未提交证明清除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相关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因而,本案涉及的强制清除行为,没有证据证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因此法院作出确认被告清除张先生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的判决。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李岫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能成为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本案中,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参与了组织实施工作,则镇政府主张未组织实施清除原告地上附属物的行为不能成立,镇政府应当认定为本案清除行为的主体。此案尚需镇政府拿出相关证据证明其清除行为合法。在镇政府未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则法院认定案涉清除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进而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并无不妥。
另外,本案中被告镇政府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达到证明案涉清除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效果,因此,案涉强制清除行为没有证据证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该清除行为违法。又因为此案是清除行为,且已实施完毕,已无恢复的可能性,根据行政法中的合理行政、诚实守信原则,此时不能判决行政机关恢复原状,则应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整理/本报记者陈彦杰)
李岫岩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济南市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征收拆迁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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