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治理“明白纸”发布 违规私设、撤除、占用停车位,可处五百元罚款
2月15日开始,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部署开展道路两侧公共停车位(场)规范治理工作。3月1日,交警发布此次行动的治理范围、治理重点、处罚条例等,为市民做了明确解读。
据了解,本次治理范围为泰城建成区及高新区、泰山风景名胜区(不含景区内封闭运营区域)范围内道路两侧,即路外和路内临时停车位(场)。其中,路外临时停车位(场)是指道路用地控制线(红线)以外专门开辟兴建的停车位(场),如沿街两侧不占用公共绿地、盲道,按规定施划设置的供社会车辆停放的临时停车场地、停车泊位或停车线等。路内临时停车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施划的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停车泊位或停车线等。
本次治理重点为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位(场)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经营性停车位(场),私自占用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盲道等公用设施设置停车位(场),设置停车障碍擅自圈占、挪用已建成的停车位(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据了解,规划停车位在建筑红线之外,则超出建筑红线之外的部分属于公共市政,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停车位规划在建筑红线以内,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个别业主无权独占。
沿街单位(个人)门前的自有场地,在不占用公共绿地、盲道等情况下,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规划等部门的要求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允许社会车辆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改作他用。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
沿街单位(个人)门前的停车场、公共场所的停车场、景区景点的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管理者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施划停车泊位或停车线。没有施划泊位或停车线的,不得作为停车场(位)使用。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消防车道上空4米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佰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擅自施划、设置停车场(位),乱收费、乱拉客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设置地锁、起降杆等损坏公共财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恶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本报记者张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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