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告赢物业“违约涨物业费”
案情
退休前,刘应国是一名中学语文老师。2015年4月,他作为第一届业委会主任,与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为期3年,其中约定:地面机动车的停车收费,物管和业委会按照税后5:5分配;物业服务费在合同签订半年内维持当时标准 (除三期外,每平方米每月0.3元),这半年中由物业对小区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半年后物业费调整为不低于每平方米0.45元。此外,合同中还要求,物业公司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交一万元保证金。
“当时说,第一年停车费用打包给业委会7万元。”刘应国称,物业公司只支付到了当年的9月底,“支付了5.25万元。 ”多次催要后,次年1月初,物管又转来1万元停车费用分成。 “那之后,便没有再支付过。 ”
尽管如此,合同签订半年后,物管公司还是计划按约定将物业费涨至 0.45元,不过业委会并不同意。“他们没有按照约定对小区里的设施做好整改。”不过,物管还是在2016年1月开始按新标准收物业费。
因为意见分歧,2017年1月双方在社区协商。业委会展示了一份盖有社区公章的 “协调决议”,上面写:“2016年1月-6月物管费用1角5分,物管公司拿出做公共收入……此次费用投入资金由业委会管理,物管公司监督。 ”
刘应国的妻子何凤昭表示,协商好后物管却不愿拿钱给业委会。第二届业委会在2016年10月成立,刘应国退出业委会,他的妻子何凤昭成为新一届业委会主任。加上物业公司第二年的保证金始终没有到位,业委会在2017年4月向业主发放了 “调查测评”,“小区644户,收回488张,其中466票同意解除合同。 ”
“物管不愿意。”何凤昭说,随后业委会委托律师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且要求物管公司支付业委会停车费分成、多收的物业费共计222401.7元。
2018年7月26日,业委会发布了选聘新的物管公司的公告,但老物管不愿离开。
点评
业委会可继续起诉请老物管退出。事件中,法院已经判决解除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原则上在新选聘的物业公司进场后,原物管公司应当与之交接后离开。如不离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上涨物业费是对物业管理合同的变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一般可以由业委会牵头,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集体讨论、共同表决,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上调收费,同时张贴告示。
王璇,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硕士,擅长办理婚姻、继承(遗嘱见证)、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公司事务、刑事辩护。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值班律师:王璇
13256876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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