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将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
□记者李培乐
生活日报2月26日讯记者从26日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办发布会上获悉,从3月1日起,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都要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包括集中供应热水,雨水收集,自然通风,用可再生能源等。
据了解,今年1月22日,龚正省长签署省政府第323号令,发布了《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引导、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办法》提出实行分级递进和分类递进相结合的推广模式,规定: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办法》还规定,推广应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雨水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废弃物利用、绿色建材等成熟适用技术产品。鼓励应用墙体保温材料、节能门窗、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适宜技术建造绿色农房。鼓励绿色建筑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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