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之争
案情简介:
2002年,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洛村实施拆迁,王某自建的房屋院落正好在拆迁范围内。2003年,根据拆迁政策,王某获得下洛新村某区某号拆迁安置房一套。2005年,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民房某与王某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房某认购王某上述拆迁安置房。之后由于房价升值因素,王某反悔想要回房子未果,遂将房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上述小产权房。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屋住宅用地属于当地农村集体所有,房某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王某签订的认购协议虽属双方自愿,但是违反了小产权房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的规定,遂判决房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无效,要求房某限期腾退诉争房屋。房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据此,宅基地、农民住宅或者小产权房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流转,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住宅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该买卖行为一般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据此,在房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房某必须限期腾退诉争房屋。
张景远律师
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
电话:1307062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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