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不能想涨就涨 拒交费纳入诚信记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界重点关注内容解读
近日,《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今年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办法》对物业收费标准进行了规范。物业服务费调整需“双过半”业主同意
办法明确,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办法里明确提出,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企业。房子空置六个月以上应当减收物业服务费
办法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共用部位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
《办法》中提到,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办法》中还提到,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物业违规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处罚
《办法》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惩戒。恶意拖欠物业费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办法》针对物业服务费交纳提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的,纳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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