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学者”陈哲宇终审贪污罪成立 因自首情节改判两年半
身陷50万元“科研经费”漩涡的山东大学“长江学者”陈哲宇,迎来了终审判决。2018年1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哲宇贪污罪名成立,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改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案情回顾
被控贪污科研经费长江学者自辩无罪
2016年,陈哲宇被以贪污罪一审判处4年有期徒刑。该案经过媒体披露后,引发各方关注,并掀起对“科研经费”如何管理的多方热议。
原审判决书显示:陈哲宇在担任山东大学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和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审批科研项目经费的职业便利,于2011年上半年,安排研究所负责经费报销和试剂采购工作的耿某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耿某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60余万元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耿某将其中的52.3万元存入其个人另一账户内。
2011年底至2012年初,陈哲宇决定使用套取的科研经费,以被告人耿某和黄某的名义成立公司。2012年6月,耿某从其个人账户中取款5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用于成立济南湖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星公司)。其间,陈哲宇安排耿某负责公司的运营,向研究所供应试剂等。2015年2月,湖星公司注销登记。经陈哲宇提议,耿某、王某、黄某同意后,四人于2015年7月将50万元注册资金进行分割,其中陈哲宇分得30万元,耿某分得4万元,王某、黄某各分得8万元。
2016年12月8日,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陈哲宇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耿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6万元;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黄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一审宣判后,耿某服判,陈哲宇、王某、黄某不服并提出上诉。
据媒体报道,陈哲宇曾自辩,山东大学未发放其应当享受的“长江学者”津贴,且前期其为实验室垫资100万元,应当从其贪污数额中扣除,因此涉案的50万元系其应得的合法收入,其行为仅仅违反山东大学的财务管理规定,并不构成犯罪。此外,他还提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其在科研活动中从事的是劳务而非公务,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审回应
骗取公款是事实“制度待完善”不应成犯罪理由
此案二审期间,记者联系到了陈哲宇的辩护人之一——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其介绍,在二审期间,其依旧为陈哲宇做的是“无罪辩护”。随后,该案经济南中院书面审理后,于今年1月26日公布了二审判决书。
济南中院二审认定,陈哲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王某、黄某以及耿某,骗取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原判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是正确的。陈哲宇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鉴于具有自首情节,且注册成立湖星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顺利开展科研项目,在湖星公司成立直至注销的数年间,均未直接侵吞公司注册资本金,在审计部门介入调查后,陈哲宇为了掩盖挪用公款这一轻罪行为才实施了将注册资本金私分,触犯贪污这一重罪行为,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综合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具有的法定、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记者了解到,二审中辩护人曾提出,过去中国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滞后,不尊重科研人员的劳动,相关管理制度束缚了科研人员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加大了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陈哲宇作为优秀的科研人员,其在科研团队中分配50万元酬劳的方式不符合规范,但尚未达到刑事违法的程度,不宜以犯罪处理。
对此,济南中院在判决书中“回应”:陈哲宇作为山东大学科研人员,在为国家科研事业工作的同时,也享受到了国家提供的科研经费等支持,同时其亦须遵守学校、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管理制度,“现行制度处于不断完善过程的事实并不能成为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理由”。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题为《“长江学者”陈哲宇终审贪污罪成立 因自首情节改判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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