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严禁停放在楼道内
本报讯(记者 刘臻 通讯员尹岩)12月26日,记者从市消防支队获悉,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的《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规定,自即日起,德州市严禁在楼道内停放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以便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
根据《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规定,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未设置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据市消防支队有关工作人员介绍,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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