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如泰山”安全生产科学预防体系—— 安全生产法制保障子体系
□通讯员 李峰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抓住地方被授予立法权这一契机,从横向上,制定完善法规、标准、政策、规章;纵向上,完善泰安市安全生产立法机制,强化执法力度,推进法制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在提高制度执行力上下功夫,从而保障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以及企业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守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做到铁的制度、刚性执行,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制定出台一系列有利于安全预防的政策和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要倡导“依法治安”的理念,积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一系列有利于安全预防的政策和制度,建立完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责任制、规范、标准等制度,建立倡导安全生产惯例、意识、心理、文化氛围、管理模式等。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其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标准。通过构建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的安全生产制度架构,为安全生产科学预防体系建设提供制度支持。同时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汇编成册发布,方便各级安全监管人员使用,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奠定基础。
整合执法力量。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要整合执法力量,横向上,理顺各部门职责,杜绝“多头监管、职责交叉”的现象;纵向上,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各级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改变运动式执法检查的现状,强化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落实执法人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使权力与责任挂钩,从制度上保障监管工作顺利进行,形成工作高效、执法严明的队伍。
强化法律惩处力度。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严格执法,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度。综合运用法治手段和措施,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对重大隐患不按时整改和发生事故的单位给予上限处罚,直至取消安全许可资格,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严防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力和权力寻租现象,建立健全问责制度,明确各部门的法律责任,形成对各级监管者的问责压力。
完善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要依法科学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指导各级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明确各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要遵法守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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