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的禁与装”应充分尊重民意
□龙敏飞
公安部月日发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月日《山东商报》)
在很多地方,尤其是一些比较敏感的公共场所,到底要不要安装监控、怎么安装监控?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时候你必须承认,一些地方安装监控看起来是为了安全,但是也可能危及公众的隐私权,让人感觉自己在“裸奔”。在这样的现实境况下,关于监控的“标准化”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关注这样的问题,就是关注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
如今公安部拟定的管理条例明确指出,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这样的规定反映了民众诉求、符合公众期待,而且还有处罚措施对接——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这样的规定指向明确,也有震慑力,值得点赞与肯定。
众所周知,安装监控多数是为了安全,如家庭或商店的安全、公共的安全等,目的在于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不安装监控则多是为了保护隐私,毕竟有些敏感的公共场合的确不宜安装监控,不然隐私权就会受到侵害。就此而言,监控的禁与装一定程度上就是一种博弈——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权的博弈;也是一种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权所能形成的最大公约数。
在安装与不安装监控的背后,还有一些题外话值得提醒:安装了监控就要加强维护,让监控成为呵护公共安全的利器,而不能成为“睁眼瞎”,更不能一到关键时刻就“躲猫猫”。也就是说,监控一旦安装好,必须能发挥作用。当违法犯罪分子知道某些场所没有监控时,很可能趁虚而入,这是必须警惕的,也是必须加强监管的。
“监控的禁与装”从来都是众口难调的问题,在一些场所总会存在争议,甚至是很大的争议。这就意味着,“监控的禁与装”不可能有最完美的方案,只会有最民意的决定。“监控的禁与装”应该充分尊重民意,才会有最大的正义性,也才能赢得口碑与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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