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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的工程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济南日报 2016-09-08 00:00 大字

本报9月7日讯(记者王彬)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印发相关实施意见。其中提出,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要确保资金来源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不得发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实施意见中提出,各类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花名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按月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而且,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所有用工单位都要通过银行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山东还提出,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要确保资金来源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不得发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政府投资、招商引资及旧村改造工程的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欠薪,由政府负直接责任并带头清偿,逾期未清偿的,将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

另外,各市、县(市、区)政府将加快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足额储备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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