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济宁金佳置业有限公司: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济任人社履告字[2016]第3号《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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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济任人社履告字[2016]第3号《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我局于2016年1月 13 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济任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1号),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不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相关义务。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开具相关罚款收据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10000元,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地址:济宁市建设路42-4 号,任城区社保局 4 楼。电话:2320096)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即视为送达。
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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