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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加班工资,快来算算 中秋节当天加班应发3倍工资,企业拒不支付可投诉

半岛都市报 2016-09-07 00:00 大字

半岛记者肖玲玲报道

本报9月6日讯中秋节不休,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9月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要正确计算出加班费多少,须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条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2016年中秋节放假安排为: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其中,9月15日(星期四)为法定节假,9月16日、9月17日(星期五、星期六)为休息日(公休日);9月18日(星期日)正常上班。

记者从市人社局相关业务处室了解到,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9月15日中秋节当天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9月16日、9月17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以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X元为例,如果9月15日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X÷21.75)×300%元,9月16日或9月17日安排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分别不低于(X÷21.75)×200%。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上政策条款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位的200%、3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企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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