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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意见给行政规范性文件“画像”

济南日报 2016-08-28 00:00 大字

本报8月27日讯(记者 刘晓群)每个部门、单位都会出台各种文件,如何认定是否行政规范性文件?26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指导意见规定,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从其制定主体和内容上把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1.各级人民政府;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6.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包括下列行政机构:1.临时机构;2.议事协调机构;3.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4.部门内设机构。

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看文件内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1.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2.普遍约束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3.反复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一次性适用,而是在1年以上的时间内,对同类事项可多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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