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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之,你自 2016年8月29日以来已连续旷工超过 3天,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公司《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你解除了劳动合同。请你自通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

山东法制报 2016-08-29 00:00 大字

李振之,你自 2016年8月29日以来已连续旷工超过 3天,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公司《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你解除了劳动合同。请你自通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及个人档案转移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因公司向你邮寄送达未果,特此通告送达。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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