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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人口“进城”不动地 平等享有就业、医保、教育等权利,继续享受以土地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农业补贴

半岛都市报 2016-08-31 00:00 大字

本报8月30日讯8月30日,山东省政府网站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意见》聚焦促进实现全省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城中村城边村原有居民市民化、其他农村地区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三个市民化”的实际问题,在就业、医保、养老、子女教育等备受关注的方面都给出非常有针对性的保障政策,为农业人口“进城”准备好“定心丸”。

《意见》明确,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调动各地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具体如下: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服务问题,《意见》明确,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医疗保障问题,《意见》明确,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支付结算、经办服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障问题,《意见》明确,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或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等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加快构建有利于人口流动、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动。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意见》明确,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接收地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其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各地要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继续享受以土地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农业补贴。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投资、创业,鼓励农民带资进城落户。(半岛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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