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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质”持续恶化,追责政府负责人

大众日报 2016-07-23 11:46 大字

聚焦空气质量改善□本报记者贾瑞君张依盟

当前,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日趋增大,空气质量不达标,雾霾天气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7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5章81条,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山东省“史上最严”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五大领域成防治重点

“《条例》根据山东省实际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观需要,分五节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

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提出超低排放改造要求。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在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方面,鼓励、支持现有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在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此外,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不得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在其他区域内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采暖季将推错峰生产

“从多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实践经验来看,仅仅从行政区域的角度考虑单个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模式,难以有效解决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石晓说。为此,《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同时要求重点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冬季采暖季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气象条件差、重污染天气多发的实际问题,《条例》提出,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生态补偿制度法律化

2014年,山东省创设了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两年半以来,省级财政共发放生态补偿资金4.18亿元,有关市上缴生态补偿资金3269万元。”省环保厅副厅长董秀娟说,“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发挥了公共财政的引导作用,调动了各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取得了良好效果。”《条例》将这一制度法律化,明确山东省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

《条例》还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查处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领域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发现大气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有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突出污染问题将挂牌督办

“多元共治,重拳治污”,在董秀娟看来,《条例》称得上山东省“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政府不作为、滥作为和违法行政,加大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条例》规定实行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的市环保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环保部门限期查处、整改。

《条例》还规定,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或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年被约谈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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