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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注销不能逃避赔偿

沂蒙晚报 2016-06-21 22:08 大字

家住罗庄的张先生从2013年起就在李先生经营的板材厂(个体工商户)从事树木打皮工作。半年前,张先生在上班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先后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属七级伤残。由于没有为张先生办理工伤保险,造成其一直无法从社会保险部门获取工伤保险待遇。事发后,李先生称其经营的板材厂已无法经营,关门停业;后来又以所有债权债务清理完毕为由申请并注销了营业执照。在近来张先生索要赔偿时,李先生称板材厂已注销营业执照,就不存在向其赔偿的问题了。张先生疑问,老板注销了营业执照,用人单位不复存在,就不需要再赔付了吗?

律师说法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该木材厂应当依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张先生支付有关费用。虽然木材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经注销,但其在生产经营中业主仍是以自然人的法律身份对外承担责任,营业执照注销只是表明其自从注销之日起丧失经营资格,在注销之前个体工商户应该承当的责任并不会消失。根据《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因此,本案李先生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张先生支付费用。

记者赵泽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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